服务热线:
4000-666-855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
《环境γ辐射剂量率测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发布
发布时间: 2020/10/26  发布者: 原创  浏览量: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范环境γ辐射剂量率的测量工作,生态环境部对《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GB/T 14583-93)进行修订。

      2019 年 3 月 27 日至28 日,生态环境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在北京召开了标准开题论证报告和征求意见稿草案专家审查会,论证委员会通过了该标准的开题论证,并对征求意见稿草案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

      根据专家意见,编制组与 2019 年 4至5 月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草案和编制说明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并于 2019 年 5 月至7 月通过函审的方式广泛征求了国内知名专家对该版本草案的意见,2019 年 8 月至2020 年 2 月,编制组在对函审意见进行汇总的基础上,继续对标准相关细节开展内部讨论和酝酿,并于 2020 年 3 月编制完成了《环境γ辐射剂量率测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该标准规定了环境辐射监测中γ辐射剂量率测量要求以及应遵守的技术规定。包括测量目的和要求,测量方法,数据记录、报告和剂量估算,质量保证等技术要求。

      该标准适用于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监督性监测以及应急监测中环境γ辐射剂量率的测量,辐射工作场所环境γ辐射剂量率监测可参考执行。

该标准指出,环境γ辐射剂量率测量仪器应具备以下主要性能和条件:
      1) 量程范围:量程下限应不高于1×10-8Gy/h;量程上限按照辐射源的类型和活度进行选择,一般不低于1×10-2Gy/h,应急测量情况下,应确保量程符合要求。

      2) 相对固有误差:<±15%。

      3) 能量响应:50keV~3MeV,相对响应之差<±30%(相对137Cs参考γ辐射源)。
      4) 角响应:0°~180°
R()/R≥0.8(137Cs γ辐射源);R():角响应平均值;R:刻度方向上的响应值。

      5) 温度:-10~40℃,-25~50℃(连续测量),相对湿度: <95%(35℃)。

      该标准指出,在开展环境辐射监测中γ辐射剂量率测量时,仪器的选择应考虑射线性质、量程范围、能量响应、环境特性、对其他辐射的响应及其他因素(零点漂移、方向误差、响应时间)。针对反应堆产生的高能γ射线开展测量时,需注意仪器能量响应上限;针对电子加速器开展测量时,应按照其发射的X射线最大能量选择能量响应符合要求的仪表;对低能X 射线机及低能γ核素进行测量时,应注意仪器能量响应下限,如测量125I时,宜选用能量响应下限不高于 25keV的仪器。使用脉冲辐射场测量仪器,应考虑时间响应对测量结果的影响。

      环境γ辐射剂量率直接反映环境中的辐射水平,通过测量环境中的辐射水平和污染源附近环境中的γ剂量率水平,可估算公众因某些辐射而接受到的γ辐射剂量,有效避免因受照剂量过量而造成的辐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