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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核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
发布时间: 2019/06/26  发布者: 原创  浏览量: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及时有效应对处置核突发事件,最大程度控制、减轻或消除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核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法规标准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已经或可能发生的核事件的场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其他地区、国家发生的核事件对本市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时,以及本市支援外省市处置核事件时,可参照本预案实施。
  核设施场内应急准备与应急处置工作由核设施营运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放射源与射线装置造成的辐射事故按《北京市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1.4 工作原则
       贯彻执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核应急工作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军地协调、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工作原则。核设施营运单位是核事故场内应急工作的主体,北京市核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核事故场外应急响应工作,并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在应急响应过程中提出的请求给予必要支持。
 
1.5 应急状态     
      按照核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及辐射后果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四个等级: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总体应急)。
  1.5.1 应急待命
  当出现可能危及核设施安全运行的工况或事件,核设施进入应急待命状态。
  1.5.2 厂房应急
  当核设施出现或可能出现放射性物质释放,事故后果影响范围仅限于核设施场区局部区域,核设施进入厂房应急状态。
  1.5.3 场区应急
  当核设施出现或可能出现放射性物质释放,事故后果影响扩大到整个场址区域(场内),但尚未对场址区域外公众和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核设施进入场区应急状态。
  1.5.4   场外应急
  当核设施出现或可能出现向环境释放大量放射性物质,事故后果超越场区边界,可能严重危及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进入场外应急状态。
 
1.6 预案体系
      本市核事故应急预案分为市、区与核设施营运单位三级管理。本预案是本市处置核事件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是市相关部门根据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核事件制定印发的应急预案。区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由相关区级部门制定印发。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由核设施营运单位负责制定。